401.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主要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目标,以财务性持股为主,通过股权运作、基金投资、培育孵化、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发展,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
402.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采取改组和新设两种方式设立。
403.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具体定位和发展需要,通过无偿划转或市场化方式重组整合相关国有资本。
404.划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产,为现有企业整体股权(资产)或部分股权。
405.股权划入后,按现行政策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采取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和业务等。
406.股权划入涉及上市公司的,应符合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407.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予出资人职责和政府直接授予出资人职责两种模式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
408.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具体定位和实际情况,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监管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监管内容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
409.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
410.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考核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说明所监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贯彻国家战略目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411.政府直接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考核和评价等。
412.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设股东会,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413.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
414.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9人,由执行董事、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组成。
415.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
416.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417.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418.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同一人担任。
419.对于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
420.纪检监察机关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责编:马菀倬
来源: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